2024-12-01 22:29:52 170
根據(jù)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《行業(yè)協(xié)會商會綜合監(jiān)管辦法》《云南省行業(yè)協(xié)會條例》《云南省民族商會章程》,本會設云南省民族商會理事會。
云南省民族商會理事會職責
㈠云南省民族商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,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。
㈡理事會的職權是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,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㈢決定會員的吸納、獎、懲、除名;決定會長、副會長的選舉和罷免;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。
㈣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和財務狀況;決定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、注銷。
㈤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制定內(nèi)部管理制度,制定下一步及本屆理事會工作目標。
㈥審定商會會費、經(jīng)費預算和費用使用情況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。
㈦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,方能生效。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
㈧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(jīng)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,方能生效。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。
㈨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,特殊情況由駐會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。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、理事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、理事長、秘書長。㈩本商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五年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(jīng)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,并經(jīng)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。